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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天能未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公司及雷志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加入日期:2024-7-5 22:05:03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4-7-5 22:05:03讯:

(原标题:万家天能未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公司及雷志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挖贝网7月5日,万家天能(835393)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近日发布公告称,2024年7月3日,主办券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雷志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63号)(以下简称“《决定》”)。同日,主办券商将《决定》发送给万家天能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并通知其按照《决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万家天能仍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决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雷志辉:

经查,万家天能存在以下问题:

截至2024年4月30日,万家天能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前十大股东之一的北京泰万堂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自你公司挂牌以来存在代多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存在未妥善保管财务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的情况,导致部分文件无法查找,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存在董监高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于上述重大事件公司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雷志辉不配合主办券商工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万家天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雷志辉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万家天能及雷志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万家天能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做到忠实勤勉尽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公司未能及时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公司及雷志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风险。

挖贝网资料显示,万家天能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为家庭式光伏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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