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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会计所及两名注会被警示执业海越能源项目存三大问题

加入日期:2019-12-17 13:13:53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9-12-17 13:13:53讯:

  中国网财经12月17日讯 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天健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于2019年对天健会计所执行的海越能源(行情600387,诊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证券代码:600387)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涉及会计差错部分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天健会计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海越能源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越”)停工检修,其大修费用对当期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天健会计所在对宁波海越审计过程中未充分了解大修供应商的选择、未充分评估大修费长周期结算对费用完整性确认的影响,未将大修费识别为与认定层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大修费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海越能源公告子公司宁波海越2017年6月开始停工检修,并于当年8月11日和11月6日大修完成,恢复生产。2019年公司进行前期会计差错调整,调增宁波海越2017年度大修费3691.17万元。

  天健会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一是宁波海越2017年度完成大修,天健会计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查验工程结算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导致未发现公司2017年度少计大修费。二是天健会计所在访谈中了解到公司有3家大修供应商,但项目组仅获取到其中2家供应商的部分合同,未对合同的完整性及公司未按权责发生制暂估大修费的恰当性保持足够的关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日常修理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9年宁波海越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增加2017年以前日常维修费2111.51万元、减少2017年度日常维修费68.46万元。天健会计所在发现宁波海越跨期确认以前年度日常维修费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访谈相关人员、查看工程核验单并及工程结算书并比较分析,以合理保证日常维修费用的完整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陈志维、李琼娇作为海越能源2017年报签字注册会计师,上述审计程序不到位,导致未能发现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错报,且错报金额超过审计重要性水平。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天健会计所及陈志维、李琼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二条规定:如果拟利用以往与被审计单位交往的经验和以前审计中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自以前审计后是否已发生变化,进而可能影响这些信息对本期审计的相关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下列两个层次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提供基础:

  (一)财务报表层次;

  (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与风险相关的控制)的整个过程中,结合对财务报表中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包括定量披露和定性披露)的考虑,识别风险;

  (二)评估识别出的风险,并评价其是否更广泛地与财务报表整体相关,进而潜在地影响多项认定;

  (三)结合对拟测试的相关控制的考虑,将识别出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相联系;

  (四)考虑发生错报的可能性(包括发生多项错报的可能性),以及潜在错报是否足以导致重大错报。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

  (二)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

  (三)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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