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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持股超过5%及其权益变动的补充公告

加入日期:2016-9-3 2:36: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股东施建刚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60,240,9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施建刚通过与自然人施某的资金信托安排持有公司股票40,999,6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

  2、截至本公告日,施建刚本人直接及间接(通过签订《民事信托协议(资金信托)》方式控制)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01,240,634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7.28%,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东华能源”)近日收到股东施建刚先生的股东告知函:其本人作为东华能源股东目前已合计持股超过5%。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一)施建刚本人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1、2012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施建刚认购东华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15,060,241股,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14%。(本次增发股票上市时间:2012年12月5日。施建刚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解除限售的股份可上市流通日:2015年12月7日。)

  2、公司实施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施建刚持有东华能源股票30,120,4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4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4月18 日。)

  3、2014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总股本数量由586,346,184股增加到692,346,184股,施建刚持有公司股票30,120,482股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4.35%。(本次增发股票上市时间:2014年7月1日。)

  (二)施建刚通过“施某”证券账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2014年6月9日,施建刚与施某(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号》,施某为施建刚名下公司投资部员工)签订《民事信托协议(资金信托)》,约定施建刚将2.1亿元委托给施某,用于股票投资。2014年6月12日,施建刚以其控制的张家港华安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与施某签署了《民事信托协议(资金信托)》,约定:张家港华安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7673万元资金划转至施某名下的证券账户进行投资交易,相关投资收益由张家港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所有。2014年6月9日,施建刚通过其中国银行账户向“施某”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1,000万元,6月16日,转账支付了2亿元。

  根据施建刚与施某的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在信托用途下从事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即扣除税费后的任何本金、投资可获得的分红、转让收益及其它利润)应归属于张家港华安投资有限公司(受益人)所有。” 2014年6月16日、17日、18日,施建刚通过“施某”证券账户买入“东华能源”股票1,536,4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2014年6月23日,施某参与了东华能源的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了“东华能源”股票23,465,15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39%。(本次增发股票上市时间:2014年7月1日。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本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解除限售的股份可上市流通日:2015年7月1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认定及施建刚本人确认,截至2014年6月23日,施建刚本人及通过资金信托安排直接及间接持有“东华能源”股票总计55,122,087股,占总股本的7.96%,已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但施建刚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公司,未予以公告。

  二、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施建刚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2014年7月8日至7月11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买入“东华能源”股票664,978股;2014年7月28日至8月4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卖出“东华能源”股票664,978股。2015年8月27日、28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买入“东华能源”股票135,700股;2015年9月1日、2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卖出“东华能源”股票135,700股。

  具体明细如下: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股东施建刚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60,240,9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施建刚通过与自然人施某的资金信托安排持有公司股票40,999,6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施建刚本人直接及间接(通过签订《民事信托协议(资金信托)》方式控制)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01,240,634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7.28%,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三、其他说明

  1、对于上述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及短线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号》):对施建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8万元;对施建刚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合计罚款44万元。公司事后通过询问、查询、自查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相关情况属实。

  2、施建刚先生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持股变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含本人股票账户和其他能够控制的股票账户)占东华能源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进行短线交易等。)

  3、施建刚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关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详见2016年9月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备查文件

  股东告知函(施建刚)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日

编辑: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