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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手:险资举牌需 披露资金来源及现金流

加入日期:2015-12-24 6:59:36

  本报记者 李致鸿 北京报道

  一边是保险公司举牌热,另一边是保监会监管忙。

  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似乎已经演变成资本市场的年度大戏。前海人寿长驱直入,7月10日、7月24日、8月26日,共三度举牌万科A;安邦保险也将金风科技欧亚集团同仁堂等上市公司尽收囊中。

  Wind数据显示,目前保险公司共持有571家上市公司。除平安银行中国人寿等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是保险公司外,并剔除万科A后,至少还有5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保险公司。

  保监会对保险资金举牌上市公司的披露,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12月23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下称“《3号准则》”)。此前2014年5月发布1号准则涉及“关联交易”,2015年4月发布2号准则涉及“风险责任人”。

  《3号准则》对保险公司披露举牌信息从列明披露情形、明确披露内容以及规范披露方式等三方面进行了重点规范。

  一是列明披露的情形。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应该按照要求进行披露。

  二是明确披露内容。保险公司在举牌上市公司的过程中,除披露相关股票名称、代码、公告日期、交易日期等基本信息外,还应该披露资金来源、投资比例、管理方式等信息。运用保费资金的,应列明相关账户和产品投资余额、可运用资金余额、平均持有期及现金流情况。

  三是规范披露方式。明确披露的时间和要求,增强操作规范性。同时,《3号准则》要求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适用本准则,保险资金投资境外市场上市公司股票,达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举牌标准的,参照适用本准则。

  根据《3号准则》,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持有或者与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及之后每增持达到5%时。

  换句话说,无论是否由单个保险公司持股还是由相关其他公司持股,只要达到举牌险要求,就必按照规定,在3日内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近段时间以来,保监会已经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以及《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等文件通知。

  据悉,保监会未来将在“偿二代”框架下,进一步采取提高资本约束、完善比例监管政策等措施,推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由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

  作者:李致鸿

编辑: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