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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资源另类救赎 知情人称董事长亲自操刀证清白

加入日期:2014-5-6 6:57:08

创兴资源(600193.SH)“五一”前夕一份另类离奇公告,令市场哗然,现又有续集。

5月5日,创兴资源公告称,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于5月4日约见公司董事兼执行总裁及公司董秘,就公司4月30日发布的“临2014-12号”公告内容进行了监管谈话。

创兴资源承认,4月30日公告的部分用语情绪色彩较浓,将认真查找问题发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当信息披露造成的不良影响。

此前,上交所4月30日开盘前对创兴资源股票实施停牌,具体复牌时间将按公司信息披露进展情况确定,并对公司发出监管问询函。上交所还称,对创兴资源可能存在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创兴资源如此“别具一格”的做法,之前已有类似“自证清白”的先例,大股东语焉不详的承诺,或与股权质押风险压力有关。

董事长亲自操刀

创兴资源完全脱离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信息披露,在A股市场可谓独此一家别无分号,其公告已具有收藏价值。”一位市场人士揶揄道,“公告中指出的这位黄姓高人,一时成为市场竞猜的游戏。”

5月5日,上交所重申,对于创兴资源公告中的不当信息披露行为,已要求公司核实具体情况,后续将按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等,监管措施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公开致歉、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等。

创兴资源的做法属于明知故犯、肆意妄为,理应从严从重。”上述市场人士认为。

按上交所通报,4月29日下午,创兴资源按事前审核公告类别提交“临2014-12号”公告,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审核发现公告涉及的媒体报道澄清、大股东承诺等事项的披露形式和语言表述,与《上市规则》等规定中的信息披露要求不符,于17时30分将公告通过信息披露系统退回公司,并提醒公司公告的编制、提交和披露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然而,前述公告退回后,创兴资源又自行按事后审核公告类别,在信息披露系统提交同一份公告并直接对外披露。

这份公告公开后,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其中以宣泄情绪的方式表述:“我司知道有个姓黄的人在背后操纵,十年前他就利用媒体写文章威胁敲诈过并得手”、“近期他又使出威胁、恐吓、敲诈的手段,网罗一些媒体记者、律师、会计师”、“散布断章取义、歪曲事实的文章”、“利用媒体攻击上市公司,以达到敲诈勒索上市公司的目的”、“其手段非常阴险、狡猾,是专业敲诈高手”、“居然还打着维权的旗号贼喊捉贼”。

经事后审核,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认为,该公告涉及媒体报道的说明和主张的事实依据有待进一步核实,部分内容情绪色彩较浓。

此外,大股东还在公告中做出无偿赠送资源类资产、近期增持公司股票、继续推动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组等三条承诺。上交所亦认为披露内容不充分。

“这份公告的内容由创兴资源董事长陈冠全亲自操刀,一个多月前就要求相关媒体刊登,但被拒绝,没想到居然以公告形式公开了。”一位知情者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记者多次试图就此向公司求证,但创兴资源董秘办公室电话无人接听。

公开资料显示,拥有美国国籍的陈冠全,生于1986年,2009年7月起任创兴资源董事,2011年5月起任董事长。

“公司被人敲诈勒索甚至已得手,竟然不报案、不依法走法律程序维权,不仅高层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法律意识令人怀疑,投资者也不敢相信公司能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上述市场人士表示,“姓黄的人十年前就威胁敲诈并得手,公司的所谓息事、忍让是不是另有隐情,希望监管部门敦促公司公开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创兴资源3月27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其涉嫌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被立案稽查。但在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之际,创兴资源竟在“临2014-12号”公告中声明:前几次公司的并购、重组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没有造假,大股东没一点图利,经得起核查、审计。

2002年以来至前实际控制人陈榕生(陈冠全父亲)内幕交易案发前,创兴资源(当时名称分别为创兴科技、创兴置业)至少6次被因规范运作、信息披露、财务会计等方面存在问题,被厦门证监局要求整改。

似曾相识的“翻案”背后旧事

创兴资源大股东在违规公告中做出的三条承诺,没按信披要求公布具体内容、承诺履行方式和时间、保障措施等,存在以模糊信息拉抬股价的盘算。”福建一位私募人士认为,“大股东质押的创兴资源股票因持续下跌,存在被强行平仓止损或追加质押的风险。”

“临2014-12号”公告中,创兴资源宣称,“有人利用媒体攻击上市公司, 造成上市公司股价暴跌,使上市公司市值损失数亿元人民币”。

2013年年报显示,陈冠全与陈榕生控制的厦门百汇兴投资、厦门大洋集团、厦门博纳科技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创兴资源32.69%股份,但已合计质押7393.33万股,而去年三季度末质押数为4348.5万股。2014年一季报表明,实际控制人合计质押的股票升至8368.33万股。

创兴资源股价正是从2013年8月15日的阶段高位逐步走低,截至停牌前,跌幅高达37.56%,其中今年以来下跌23.18%。

创兴资源“临2014-12号”公告还“创造性”的为多年前陈榕生的内幕交易翻案:“2009 年陈榕生先生因为购买自家股票而被定为内幕交易罪,陈榕生先生虽然觉得很冤,但也接受了这一现实,放弃上诉”。

“陈榕生犯内幕交易罪,于2010年7月26日被厦门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其当庭就不服提出上诉,但后来放弃了。”有知情者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判决前,其曾通过法律专家和媒体为自己的内幕交易开脱,与现在出人意料的公告内容相似。”

据上述知情者透露,2010年7月初,陈榕生邀请厦门大学法学院、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等的专家教授,就厦门市检察院以陈榕生及其控制的上海祖龙公司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进行法理探讨,并认为不宜以内幕交易罪追究陈榕生的刑事责任。

据当时上海某媒体的报道,参与探讨此案的专家分别是来自厦门大学法学院的林秀芹、陈立及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的游伟,其中,陈立系厦门中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厦门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监督员。

这篇文章的结论以专家口吻指出,证监会出具的 《认定函》对业内违规行为的处理具有效力,但不具备刑事证据形式要件,“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既不满足内幕交易罪的客观要件,也不满足内幕交易罪的主观要件,不能构成我国刑法第180条所规定的内幕交易罪。”

该文罗列了创兴资源及其关联企业上市以来累计缴纳的税收及社会捐款,并称“三年来,这场久未定论的内幕交易案让这个正在稳步发展中的民营企业遭受重创”。

资料表明,证监会2007年9月开始立案调查陈榕生涉嫌内幕交易,2009年4月29日出具《认定函》,认定上海祖龙和陈榕生构成内幕交易罪,厦门市检察院同年7月1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上海祖龙、陈榕生犯内幕交易罪,厦门中级法院当月立案受理。

根据厦门中院刑事判决书,陈榕生于2008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内幕交易罪被取保候审。但直至2009年2月23日,创兴资源才公告上海祖龙及陈榕生正接受司法机关立案调查。2009年4月,尚在美国读书的陈冠全接替其父陈榕生成为创兴资源实际控制人。

“陈榕生内幕交易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曾向当地有关方面提出如免于刑责,上市公司总部将保留在厦门,否则就迁出。”上述知情者说,“陈榕生被判刑后不久,创兴资源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迁到上海。”

编辑: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