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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研究报告应注明信息来源

加入日期:2011-8-15 3:13:43

  证券时报记者 吴清桦

  面对今年以来连续出现的多起证券研究报告风波,相关监管部门已悄然决定加强对研究的管理力度。有专家建议,研究报告中的有关信息应当注明信息来源,另外证券研究报告应严禁使用内幕信息。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相关监管部门日前针对研究报告相关问题进行调研,并向业内专家征询意见。调研结果显示,不少业内专家提出券商应针对研究报告建立合规审查,并建立工作底稿制度,进行质量把关。监管部门表示,将在今后的证券研究报告管理中吸纳有关意见。

  从中国宝安(000009,股吧)“石墨矿”事件到宁波联合(600051,股吧)被“锑矿”事件,少数研究员对市场传闻捕风捉影,不加核实便将其撰写到研究报告中,引发投资者的信任危机。其中,消息来源是否可靠成为当前研究报告的一大症结。

  今年1月份开始执行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要求,证券研究报告的信息来源要合法合规。对此,业内人士提出,应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对信息的使用范围进一步细化规定。首先,券商要明确研究报告可以使用的信息范围,研究报告中的有关信息应当注明信息来源。其次,证券研究报告不得使用内幕信息。即使研究员无意接触了内幕信息,也不得在研究报告中以任何形式变通体现。尤其是市场传言等无法确定真实性的信息,不得写入证券研究报告。

  同时,证券分析师参加上市公司调研,不能主动寻求内幕信息,不能以任何方式获取国家保密信息。如果证券分析师调研中被动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有关内幕信息公开前停止撰写相关研究报告。

  而在券商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合规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业内专家认为,券商应当完善合规审查机制,配备专门人员独立实施合规审查,审查内容涵盖人员资质情况、信息来源合法合规、风险提示是否到位、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和隔离墙制度执行情况、自营持股披露、授权刊载或转发的合规性等。

  在质量控制方面,券商应通过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将信息收集、调研纪要、数据模型等作为工作底稿予以保存;另外质量控制要涵盖信息处理、分析逻辑、研究结论等基本要素,强调研究假设和分析过程的专业性和审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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